畜牧家禽網(wǎng)首頁 > 資訊中心 > 行業(yè)動態(tài) > 承諾期內豬仔死亡 法院認為債務應答償還
畜牧家禽網(wǎng) 時間:2010/10/25 8:30:00 來源:中國法院網(wǎng) 閱讀數(shù):
被告送給原告豬仔25頭,并承諾一周內豬仔有事包賠,哪料交易后三天內豬仔開始死亡,最后竟剩五頭,為此被告出具欠條,后又反悔不愿還此欠款。近日,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,并判決被告徐某償還原告周某欠款10000元。
2008年2月26日,被告為原告拉去25頭豬仔,每頭520元,原告當場付給被告13000元,被告留12800元。被告當場承諾一周內豬仔有病或死亡由其承擔賠償責任,原、被告交易后三天內豬開始死亡,最后剩下5頭,后經原、被告及在場人劉某共同協(xié)商,薄某、陳某電話參與協(xié)調,被告同意賠償10000元,并當場出具10000元欠條一份。
法院認為,債務應當清償。原、被告雙方因買賣豬仔,形成的被告欠原告10000元的債務事實清楚。故依據(jù)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作出上述判決。